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福建省计量测学会。英文名称:Fujian Society for Measurement 英文缩写:F S 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普及和推广计量科学技术,为振兴我省经济,为我省计量测试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同省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计量测试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计量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编辑学术刊物和图书资料,建立学会信息化服务平台;
(四)对会员举办各类专业学习班、学术报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开展对个人会员的继续教育。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测试人员的科技水平。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委托进行计量科研项目认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团体标准研制。
(六)面向科研生产,开展和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中介,举办计量测试科技成果交流活动。
(七)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技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八)组织计量科技工作者参与各类计量政策研究,向相关部门反映计量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努力把学会办成为全省会员的计量测试学术交流和技术研究的会员之家。
(十)兴办符合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举办 “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表彰活动,并积极向国家、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意愿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有关学术团体,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撰写学术论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自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选举下届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顾问。顾问分为高级顾问和顾问,高级顾问不超过三名,顾问不超过十名。顾问由理事会聘请产生,聘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计量测试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年 12月31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